2026.10.21
116 年起陸續施行:進工地前要先受訓,高風險作業要先評估再通報
兩部設施法規有部分條文延後施行:116/1/1 起高風險作業前要做風險評估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;116/7/1 起進入營繕工程工地的人,事前要接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。
115 年 6 月 30 日修正發布的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》與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,大部分條文已在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,但有幾條刻意延後,給業界準備時間。下面這兩個日期,建議現在就寫進工地的行事曆。
- 115/7/1 已施行
職安法新制、11 部子法,以及兩部設施法規的大部分修正條文上路。
- 116/1/1 即將施行
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21-3、57、116、185-1~185-4 條:高風險作業事前風險評估與通報,以及四類危險物質的處理規定。
- 116/7/1 即將施行
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》第 11-2 條: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的人,事前要接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。
一、116/7/1 起:沒受訓,不能進工地
「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,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。但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七條或第十條等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,不在此限。」
白話說:以後每一位進工地的人,都要先受過指定的訓練,不只是自家員工,各層包商帶來的師傅也算。已經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》受過相關訓練的人可以例外。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」的訓練內容與業界常說的「職安卡」是否完全相同,請以主管機關後續公告為準。
真正的難題不在法條,而在現場:每天幾十、幾百人進出,你怎麼知道今天進來的每一個人都受過訓?這要靠進場時就核對,而不是出事後才翻名冊。
二、116/1/1 起:這些作業,開工前要先評估、再通報
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21-3 條規定,下列作業開始前,雇主要依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做風險評估、採取預防措施,紀錄或文件保存 3 年,並且要通報勞動檢查機構;作業變更時也要再通報。
包商一起做也算你的事。同條第 3 項寫明:這些作業交付承攬,並與承攬人、再承攬人的工作者共同作業時,評估與通報由交付承攬的雇主辦理。
另外,第 185-1~185-4 條針對四氫化矽(矽甲烷)、硝酸銨、有機過氧化物、熱媒油系統,要求作業前依指引做風險評估並製作報告,紀錄同樣保存 3 年,工廠類事業單位請特別留意。
潤築怎麼幫你提前準備
- 名冊就有受訓欄位:作業人員的職安卡、教育訓練、證照都能登錄,也能整份 Excel 匯入。
- 進場當下就核對:缺訓練紀錄的人,點名與掃碼打卡時會跳出提醒,主任與工頭同時收到。條文施行後,可依工地需要改成更嚴格的進場把關。
- 到期清單:訓練與證照快到期時列出來,不用等到過期才發現。
- 紀錄保存:巡檢、危害告知、簽認文書都有時間與簽名,留存期限遠超過 3 年的要求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: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、全國法規資料庫: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(皆為 115 年 6 月 30 日修正版本)。
本文內容為系統功能與法規整理之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法規適用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