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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.10.21

116 年起陸續施行:進工地前要先受訓,高風險作業要先評估再通報

兩部設施法規有部分條文延後施行:116/1/1 起高風險作業前要做風險評估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;116/7/1 起進入營繕工程工地的人,事前要接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。

116/1/1高風險作業:先評估、再通報
116/7/1進工地前:先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
3 年評估紀錄與文件的保存期限

115 年 6 月 30 日修正發布的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》與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,大部分條文已在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,但有幾條刻意延後,給業界準備時間。下面這兩個日期,建議現在就寫進工地的行事曆。

  1. 115/7/1 已施行

    職安法新制、11 部子法,以及兩部設施法規的大部分修正條文上路。

一、116/7/1 起:沒受訓,不能進工地
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1 條之 2(116 年 7 月 1 日施行)

「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,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。但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七條或第十條等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,不在此限。」

白話說:以後每一位進工地的人,都要先受過指定的訓練,不只是自家員工,各層包商帶來的師傅也算。已經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》受過相關訓練的人可以例外。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」的訓練內容與業界常說的「職安卡」是否完全相同,請以主管機關後續公告為準。

真正的難題不在法條,而在現場:每天幾十、幾百人進出,你怎麼知道今天進來的每一個人都受過訓?這要靠進場時就核對,而不是出事後才翻名冊。

二、116/1/1 起:這些作業,開工前要先評估、再通報

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21-3 條規定,下列作業開始前,雇主要依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做風險評估、採取預防措施,紀錄或文件保存 3 年,並且要通報勞動檢查機構;作業變更時也要再通報。

墜落危險易踏穿屋頂作業、繩索作業、塔式起重機升高與拆卸、人字臂起重桿組拆、營建用升降機組裝維修、吊籠作業等。
倒塌、崩塌危險模板支撐高 7 公尺以上且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的灌漿、50 公尺以上施工架組拆、深 18 公尺以上且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的開挖與擋土支撐組拆。
火災、爆炸危險石化業廠場歲修、使用爆炸性物質等從事爆破的影視拍攝作業。
缺氧、中毒危險污水或雨水下水道、廢(污)水處理設施、醃製或發酵槽、溫泉儲槽等局限空間的清理或維修。

包商一起做也算你的事。同條第 3 項寫明:這些作業交付承攬,並與承攬人、再承攬人的工作者共同作業時,評估與通報由交付承攬的雇主辦理。

另外,第 185-1~185-4 條針對四氫化矽(矽甲烷)、硝酸銨、有機過氧化物、熱媒油系統,要求作業前依指引做風險評估並製作報告,紀錄同樣保存 3 年,工廠類事業單位請特別留意。

潤築怎麼幫你提前準備

  • 名冊就有受訓欄位:作業人員的職安卡、教育訓練、證照都能登錄,也能整份 Excel 匯入。
  • 進場當下就核對:缺訓練紀錄的人,點名與掃碼打卡時會跳出提醒,主任與工頭同時收到。條文施行後,可依工地需要改成更嚴格的進場把關。
  • 到期清單:訓練與證照快到期時列出來,不用等到過期才發現。
  • 紀錄保存:巡檢、危害告知、簽認文書都有時間與簽名,留存期限遠超過 3 年的要求。
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: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、全國法規資料庫: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(皆為 115 年 6 月 30 日修正版本)。

本文內容為系統功能與法規整理之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法規適用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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